【案例苑】
●案情:某物业公司在某小区大门安装了人脸识别门禁设备,要求全体业主提供人脸信息,并以人脸识别作为全体业主进出小区的唯一验证方式。业主张先生认为提供人脸信息后存在数据泄露的风险,不同意刷脸验证进出,希望物业公司开通除“人脸识别”之外的门禁方式,双方沟通无果,张先生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物业公司提供除人脸识别以外的其他合理方式进出小区。
●判决: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张先生作为小区房屋所有人,可自由出入小区。小区物业在使用人脸识别门禁系统录入人脸信息时,应当征得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同意。最高法的司法解释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建筑物管理人以人脸识别作为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出入物业服务区域的唯一验证方式,不同意的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请求其提供其他合理验证方式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本案中,原告张先生不同意使用人脸识别系统,被告应向其提供出入小区的其他合理验证方式,判决支持原告张先生的诉讼请求。
●说法:随着信息技术快速发展,从小区门禁、酒店登记,到交通出行、金融支付,在经济社会的各个领域几乎都能见到“刷脸”技术的应用场景。在便利人们生活的同时,也引发个人生物信息被过度索取甚至泄露的隐忧。由于人脸信息具有唯一性和终身性,一旦泄露,无法像密码那样更改,危害更为持久和严重。
刷脸系统的应用和脸部数据的采集,都应当在法律和道德允许的范围内进行。令人欣慰的是,2024年以来,多地已明确要求酒店取消“强制刷脸”规定。而今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人脸识别技术应用安全管理办法》再次明确,若个人不同意通过人脸信息进行身份验证的,应当提供其他合理、便捷的方式。该《办法》突出了需要个人单独同意、人脸识别不得作为唯一验证方式等条款,给了公众对“刷脸”说不的底气。本案判决对于依法保护公民人脸等生物信息,保障公民向“强制刷脸”说不,具有示范意义。
(本报记者陈慧娟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