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课】
被人打了能否还手?还手防卫后是否要承担治安责任?这是不少人心中的疑问。日前,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修订后的治安管理处罚法,明确规定,“为了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行为,造成损害的,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不受处罚”。这一规定意味着公民在面对不法侵害时,有权进行正当防卫。不少网民大呼:“被打还手即互殴将成为历史!”
治安管理处罚法素有“小刑法”之称,与人民群众人身、财产权利和生产生活联系紧密。此前,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并无“正当防卫”条款,在有的殴打、伤害案件处理过程中,部分执法人员为了息事宁人,不区分双方行为中是否含有“自卫”因素,“只要都动手”就认定为“互殴”并给予处罚。这种动辄“各打五十大板”和“和稀泥”的处理方式,不仅不能做到“案结事了”,还引发了社会对执法公正的质疑。
这也导致了不好的社会效果,此前由于治安管理领域的法律长期缺乏对防卫行为的明确保护条款,人们面对轻微暴力(如推搡、抢夺财物)时不能勇敢进行反抗自卫,唯恐行为被定性为“互殴”而面临治安处罚。这种“一刀切”式的处置方式引发众多批评,也极大损害了执法的公信力。
依法保护公民的正当权利,既是原则,也是底线。近年来,正当防卫话题热度一直不减,从“昆山于海明反杀案”的全民关注,到电影《第二十条》中高呼“法,不能向不法让步”,再到近期热播的电视剧《正当防卫》中“除了反击,我该怎么办”,“正当防卫”这一法律术语被越来越多人关注、认识。这也无疑在向社会公众传达一种理念:“面对不法侵害,公民应当有自卫的权利”。
其实,正当防卫制度并非新生事物,其可见于刑法和民法典,并且已有较为成熟的适用规则。比如刑法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民法典规定,“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面对他人殴打,当事人的自卫行为具有天然正当性。看到他人遭遇不法伤害敢于挺身而出、见义勇为,制止不法侵害,同样具有正当性。刑法、民法典对这种具有正当性的防卫行为持认可与鼓励态度,这对于伸张社会正义、保障公民权利具有鲜明的导向性。
应当注意的是,正当防卫制度并非专属于刑事或者民事领域的制度安排,在治安领域同样应该适用。很难想象,一个被民法典、刑法等评价为正义并予以鼓励的行为,在治安领域却被定性为互殴,并给予处罚,这显然有悖于我国法律体系的系统性和整体性。此次修法将正当防卫的法治理念写入治安管理处罚法,重申“法不能向不法让步”,这必将消除公民自卫的后顾之忧,让公民以法为盾,在面对不法侵害时“敢于出手”。至此,我国刑法、民法典、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的衔接更加系统紧密,法律体系也更加系统完备,这既是公民权利的一次胜利,也是我国法治的胜利,更是社会正义的胜利。
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先进的法律制度要从纸面上落到实践中,还需要继续完善相关实施细则,更需要广大执法人员及时转变更新执法理念。在执法过程中,执法者应改变以往在执法实践中所形成的旧有的思维惯性,树立起公民权利保障意识和程序正义理念,面对复杂案件时要进行综合评估,对当事人行为进行谨慎分析,避免执法“简单粗暴”。
要让法律成为公民捍卫自身合法权益、伸张社会正义的有力武器,还需要社会公众对法治精神的坚定信仰。法律制度具有教化大众的功能,正义的法律制度能够引导社会风尚,培育正义的社会价值。应借此次修法,引导人民群众进一步认识到,我国的法律正在为正当防卫“撑腰”,在面临不法侵害时要敢于拿起法律武器,勇于向不法“说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