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打赏、转账主播四十三万元,妻子能否讨回?
发布时间:2024-03-05 09:16:06  来源:盈科律师一日一法  作者:白雪娇  点击:1919次

丈夫打赏、转账主播四十三万元,妻子能否讨回?

作者/白雪娇律师

【案情简介】

1991年11月4日,陈某艳与陈某刚登记结婚,育有一子,患有自闭症一直在吃药治疗。

2020年,陈某刚退休。2020年10月开始,在陈某艳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将两人的夫妻共同财产分批次、大额地充值抖音并向账号为“兔小白”(抖音号:××,真名刘某某)的网红打赏。

直至2021年3月,陈某刚在无钱可打赏的情况下,刘某某威胁称如果不打赏就会告诉家人,陈某刚因害怕被家人知道,继续向其打赏,直至2021年7月陈某艳发现该事实。

陈某艳诉至法院要求:第一、判决确认2020年10月至2021年7月陈某刚在微播公司旗下的“抖音APP”上给刘某某充值打赏人民币40万元的赠与行为无效;第二、责令刘某某返还陈某刚充值打赏的人民币40万元;第三、责令刘某某返还陈某刚通过微信红包、转账赠与刘某某人民币3万元的行为无效,并判决刘某某返还其收到的人民币3万元。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陈某艳的全部诉讼请求。

【律师解读】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婚姻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参考意见>》第四十八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许可将大额共同财务赠与第三人的,另一方可主张请求确认该赠与行为无效,返还财物;或在离婚诉讼中就该赠与行为主张损害赔偿”。

本案双方当事人的主要争议焦点为:第一、陈某刚观看刘某某直播过程中对刘某某打赏的行为,是否属于赠与行为,是否存在无效情形。第二、陈某刚向刘某某微信转账、发送微信红包的行为,是否属于赠与行为,是否存在无效情形。

针对第一个争议焦点:

陈某艳主张陈某刚与刘某某存在赠与合同关系,应对此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并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微播公司为抖音平台的运营主体,陈某刚注册成为抖音平台用户后,可使用抖音平台提供的网络服务,陈某刚与微播公司之间形成网络服务合同关系。直播服务系抖音平台提供的服务内容之一,陈某刚在观看抖音平台签约主播刘某某直播过程中,对刘某某进行打赏,属于网络消费行为,陈某刚的打赏行为应是认同主播表演内容而支付的一种对价,刘某某并非单纯的获利,且刘某某的获利来源是与微播公司之间针对打赏虚拟礼物的结算,并非从陈某刚处直接取得,陈某刚与刘某某之间不构成赠与合同关系。陈某刚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对其打赏后果明知。陈某艳未举证证明刘某某存有引诱、威胁行为,或述明陈某刚打赏行为存有法律明确规定的无效情形。综上,法院对陈某艳主张的赠与关系不予采信,并对其主张确认无效、返还款项的诉请不予支持。

针对第二个争议焦点:

刘某某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可证明陈某刚曾向其借款12000元,法院对刘某某关于2021年7月13日陈某刚向其转账12000元属于借款还款的抗辩予以采信。陈某艳未就其主张的2021年4月1日转账5000元、2021年7月13日转账2000元的事实向法院提交相应证据,法院对其主张的上述事实不予采信。关于2021年4月1日陈某刚向刘某某转账15000元、2021年4月21日转账的1000元及微信红包1180元,符合赠与合同一方赠与,另一方单纯获利的特征,法院认定上述共计17180元系陈某刚对刘某某的赠与,双方形成赠与合同关系。

认定合同无效需要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本案中,陈某刚虽通过微信赠与刘某某款项,但陈某艳主张赠与无效,应具备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对应的事由。现陈某艳以陈某刚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为由,要求确认无效,但陈某刚是否构成无权处分与合同效力的认定无关,无权处分不属于合同无效的法定事由。且由刘某某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可知,陈某刚主动提出转账款项,刘某某在接受转账、红包时不具有损害陈某艳财产权利的恶意。综上,现经审理未发现陈某刚向刘某某赠与的行为存在法律明确规定的可认定无效的事由,法院对陈某艳要求确认无效,返还款项的诉请均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