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王某甲通过继承的方式与父亲王某共同取得了北京市朝阳区某小区某号房产(下称“涉案房产”)按份共有权,王某甲与王某各自占有涉案房产百分之五十的份额。虽然涉案房产由王某甲及王某按份共有,但王某仗着自己是王某甲的父亲,以及王某患有青光眼,几乎处于失明状态,王某长期占有并使用涉案房产,不允许王某甲居住使用。试图通过长期实际占有的方式达到控制房屋,将整套房产给自己的儿子王某乙的目的。
经多次沟通,王某甲委托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姚志明律师为代理人。
【判决结果】
一、北京市朝阳区某小区某号房屋归原告王某甲所有;
二、原告王某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给付被告王某房屋折价补偿款2,400,000.00元;
三、被告王某在收到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配合原告王某甲将北京市朝阳区某小区某号房屋腾空。
【律师解读】
实践中,因为遗产继承、离婚等原因经常会出现房产按份共有的情形。由于房产不是普通物品,虽然可以分成若干份,但分割后一般情况下很难共同使用。此时共有人可以请求法院对共有物进行分割。具体分割方式可以是部分共有人购买其他共有人份额,也可以将共有物拍卖、变卖后分割所得价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三条:“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是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造成其他共有人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本案中,王某甲通过遗产方式获得涉案房产一半的份额,依法享有分割涉案房产的权利,但王某甲真正决定起诉时还是十分犹豫,因为被告是自己的亲生父亲,且身体严重残疾,王某甲担心自己的起诉会有道德风险。不过,由于王某的做法确实很过分,王某甲将自己的物品放在涉案房屋都有困难,甚至怂恿王某乙将王某甲打伤,反而报警说王某甲打伤王某乙,试图以诬陷王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犯罪的方式让王某甲无法实际使用、拥有涉案房产,好在最终警察相信了王某甲的话,没有对王某甲采取任何强制处罚。
接手本案后,姚志明律师认为:(一)涉案房产一直处于共有状态,不仅不会缓和双方的矛盾,反而会加剧双方的矛盾,有分割的必要;(二)分割共有房产会让王某甲和王某各自获得200多万元款项,虽然王某身体残疾,但该笔款项能明显改善其生活状况,且王某还有其他住处,处置涉案房产不至于让王某无处居住,有分割的可能;(三)王某甲本人拥有涉案房产二分之一的份额,且王某甲经济实力可以,完全有能力通过购买份额的方式得到整套房产后自行处置。王某获得相应对价的房款,得到房款后王某无权也没有必要居住在涉案房产中。
起诉后,案件如代理人分析的一样,涉案房产经评估后,法院判决王某甲取得房产所有权,同时支付王某相应对价的房屋折价款。法院判决时还细致的考虑到王某存在不配合腾房的可能,因此判决王某需要先腾房,王某甲之后才有支付房屋折价补偿款的义务。法院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现已执行完毕。
据姚志明律师了解,由于没有涉案房产的牵绊,双方关系甚至比诉讼前更融洽一些,王某甲每月还会固定给王某一定数额的赡养费,本案起到了缓和家庭矛盾、和谐社会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