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工签署的合同,责任谁来承担?
发布时间:2022-09-22 01:26:20  来源:盈科律师一日一法  作者:庞立旺律师  点击:5188次

【案情简介】 

A广告公司的总经理龙某经朋友介绍结识了B置业公司的策划经理邹某,后来因B置业公司新开发的Q小区急需举行展会推广和答谢业主活动。在龙某和邹某的推动下,A广告公司分别于2019年底、2020年初和2020年8月主办B置业公司的Q小区新年主题活动和Q小区七夕活动。A广告公司给出了报价单,B置业公司和A广告公司均在报价单上签字盖章。A广告公司主办的三场活动顺利举办。B置业公司认可,但迟迟不愿付款。A广告公司多次要求B置业公司付款,但B置业公司均表示双方之间不存在服务合同关系,以邹某系劳务派遣人员,无权限代表公司进行经济活动为由拖延。

为维护合法权益,A广告公司委托由庞立旺律师和律师同事组成的团队诉至法院。

【判决结果】                

被告B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A广告有限公司服务费154664.36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154664.36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1年9月13日始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律师解读】                 

本案存在法律适用问题,适用的是《合同法》而非《民法典》,这是因为法律原则上没有溯及力,即新颁布的法律并不能约束该法生效之前的事实与行为。《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生效,而本案事实发生在2019年至2020年间,故应当适用当时还未失效的《合同法》。表见代理制度在《合同法》和《民法典》中都有体现,原《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合同法》被废止后,《民法典》延续了这项规定。

在仔细分析了案情后,庞立旺律师提出A广告公司作为合同相对人,不清楚B置业公司的内部用章审批流程。在商事交往中也没有了解对方公司内部管理的必要和义务,A广告公司出于对合法印章以及邹某身份的合理信任,与B置业公司达成合作并忠实履行了合同义务。根据《合同法》关于表见代理制度的有关规定,享有向B置业公司请求支付服务费的权利,B置业公司无权以其内部管理制度对抗善意的A广告公司。

首先,邹某作为劳务派遣人员的身份并不必然导致其无权代理公司对外签订合同;其次,即便根据B置业公司内部制度,邹某没有权限以公司名义订立合同,但是邹某的岗位为策划经理,且报价单亦加盖有B置业公司营销管理部公章,故A广告公司作为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邹某有权代理公司对报价单及验收确认单签字确认,邹某的代理行为对B置业公司发生效力;再次,三份报价单中“营销管理部公章”的使用是否符合B置业公司内部用章制度系B置业公司内部管理问题,该问题超出A广告公司的认知范围,在没有证据显示A广告公司对此存在故意、重大过失的情况下,即便用章不符合B置业公司的制度,亦无法对抗作为合同相对方的A广告公司;最后,在A广告公司根据约定履行服务后,B置业公司并未就A广告公司的服务提出异议,且在庭审中,经法庭多次询问,B置业公司无法核实三场活动的实际服务方。

综上,法院支持了A广告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庞立旺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