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宝分析丨作为股东必要了解:哪些情况下股东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发布时间:2023-09-28 00:03:13  来源: 深宝律师事务所  作者:深宝君  点击:7849次

在现代市场经济中,公司充当着不可或缺的角色,我国法律将公司设立的条件由“实缴制”变更为“认缴制”之后,更是大大降低了公司设立的门槛,进一步激发了公司在市场经济中的活跃程度,但是其中也伴随着巨大的法律风险需要股东注意。根据法律规定,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人格,一般情况下,公司股东仅在其出资范围内,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但在实际经营过程中,这一规定并不能成为公司股东承担有限责任的“免死金牌”,若公司股东未正确履行股东义务、行使股东权利,侵害了公司债权人的正当权益,仍可能导致公司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一.股东未缴纳出资、未缴足出资或抽逃出资的情况

当前公司注册资本采用的是认缴制,即不需要实际缴纳出资就可以成为公司股东并且拥有公司股权。但是如果公司经营不善的情况下,股东是需要对其未实缴部分承担补足出资的义务。绝大多数的股东都不太重视注册资本的缴交事宜,未缴纳出资、未缴足出资或抽逃出资的情况广泛存在。如何设定公司的注册资本比较合适呢?公司的注册资本一方面反映了公司经营规模的大小和体现财力是否雄厚,另一方面又不能仅仅追求注册资本的“巨额”而无视股东需要因此承担的义务。因为法律规定股东应在未缴纳出资、未缴足出资或抽逃出资的范围内,以其个人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01关于股东未缴纳出资及未缴足出资需要承担公司债务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主张未缴出资股东,以及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02关于股东抽逃出资需要承担公司债务的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二条规定:“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相关股东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将出资款项转入公司账户验资后又转出;

(二)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

(三)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

(四)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

(五)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四条规定:“股东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抽逃出资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股东未缴纳出资、未缴足出资或抽逃出资的情况

认定股东与公司“混同”最根本的判断标准是:公司是否具有独立意思和独立财产。最主要的表现是:公司的财产与股东的财产是否混同,无法区分。财产混同也常伴随着业务、人员、住所混同等情况。

律师建议:各位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人员在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财产、人员、业务、经营场所、财务等事项应保证其独立性。防止债权人以“揭开公司面纱”的方式,否认公司独立人格从而要求股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股东侵占、挪用公司资产等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况

股东损害公司利益的形式,在司法实务中的具体表现是多种多样的。例如:利用职务关系收受贿赂、侵占、挪用公司资金;未经股东会决议,擅自使用公司资产对外贷款或者给他人提供担保;擅自处理公司重大资产;未经股东会决议,决定对外重大投资等。但是,从判例来看,股东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以股东侵占、挪用公司资产最为常见,股东往往利用对公司的控制,无任何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将公司的财产转入个人账户,明显损害了公司或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独立财产和独立责任,是现代公司的核心制度,公司是具有独立人格的法人,股东出资后,其出资已转化为公司资产,股东可以根据自己的出资比例使用股东权利,但是股东应当依法依规和公司章程规定行使股东权利,如果滥用股东权利,侵害公司或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股东怠于履行清算义务的情况

股东“怠于履行清算义务”的情形包括两种:一是怠于启动清算程序,即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的;二是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的。

关于第一种情形,需要注意的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83条的规定,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因此,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的法定期限应为15日。在现实中,有很多公司因种种原因而被工商部门吊销,在此情况下,作为公司股东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83条的规定,在15日法定期限内启动清算程序,履行清算义务,否则很有可能承担不利法律后果。

关于第二种情形,需要注意的是: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一定是造成了无法清算的后果,公司股东才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由于公司债权人往往无力证明公司存在“无法清算”的情形,因此,一般建议公司债权人可以先向人民法院申请公司破产,人民法院一旦以无法清算为由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公司债权人即可依据人民法院作出的终结裁定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公司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该裁定,径行作出判决,而无需公司债权人再行举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八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主张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上述情形系实际控制人原因造成,债权人主张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五.股东违反法定清算程序注销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外承担无限责任,只要股东不存在利用公司的独立性及滥用股东的有限责任侵害债权人合法利益,原则上作为公司债权人是无法追究股东的法律责任。但是,公司注销不清算或者股东以虚假清算报告注销公司的,依法应当认定为故意侵权行为,因此,股东违法清算应当对公司的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解散应当在依法清算完毕后,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股东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综上,公司应按照法律及财务规范运营,建立好完善的公司制度,以保障其独立法人地位,实则从根基上保障股东的合法权益。股东、债权人等利益相关方在参与公司投资前,亦应提早做好风险规划及管控,关注公司的合规风险及相关制度,及时采取法律手段保障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