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告人一:王胜军,男,汉族,1972年11月25日出生,住河南省民权县龙塘镇老庄村,公民身份号码:41232319721125xxxx,联系电话:13837090771。
控告人二:李学华,男,汉族,1971年6月26日出生,住河南省民权县龙塘镇陶郑庄村,公民身份号码:41232319710626xxxx,联系电话:17638000815。
控告人三:王守波,男,汉族,1964年10月9日出生,住河南省民权县龙塘镇陶郑庄村,公民身份号码:412323191964100xxxx,联系电话:13803974762。
控告人四:王保刚,男,汉族,1962年7月19日出生,住河南省民权县龙塘镇陶郑庄村,公民身份号码:412323191962071xxxx,联系电话:15565032769。
被控告人:吴天山,男,汉族,住河南省民权县城关镇田庄村,公民身份号码:41232319770923xxxx,联系电话:13598310777。
被控告人:吴天山,男,汉族,1977年9月23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319770923xxxx。民权县农商银行职工。住民权县绿洲街道办事处东方今典小区10号楼2单元901室。
被控告人:河南民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江山大道与庄周大道交叉口东南角,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218751807455.
法定代表人:李峰,系该银行董事长。
联系电话:18438266325。
控告请求:
请求贵单位依法查处被控告人违规操作事实以及违法犯罪事实,并给予相应的处罚以及移送公安机关刑事立案追究。
事实与理由:
一、吴天山利用普通老百姓不懂银行贷款程序以及法律短板,以非法占用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河南民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120万元。
2017年10月上旬,吴天山通过其邻居常新建认识了控告人王守波,吴天山称其因投资医院需要大量资金,其是信用社职工无法贷取银行大额贷款,只需要王守波提供身份证和签字就行,起到一个担保人的作用,其他贷款资料由其自己提供。款项贷出后由吴天山自己使用,贷款本息均由吴天山自己偿还,不需要王守波还款。王守波碍于亲戚常新建的面子,又加之吴天山承诺贷款本息由其偿还,与控告人王守波无丝毫关系,王守波便将自己的身份证借给了吴天山,按吴天山的要求于2017年10月9日签字并将自己在民权信用社开立的银行卡(卡号:623059134401592031)交由吴天山持有。吴天山在民权县信用贷出30万元。
同时间(2017年10月24日),吴天山让王守波帮忙再找一个人,王守波将吴天山所述的情况告知了控告人王保刚,并将王保刚的联系电话留给了吴天山。后吴天山与王保刚见面,吴天山以同样的理由和方式欺骗王保刚,骗取了王保刚的身份证、签字和民权信用社开立的银行卡(卡号:00000097388003440889)。吴天山在民权县信用社贷出30万元。
过了一个多月的时间,吴天山再次联系王守波称医院投资的资金还是紧张,让其帮忙再联系两个人,王守波将吴天山所说的情况告知了控告人王胜军和李学华,并将控告人王胜军和李学华的联系方式提供给了吴天山,吴天山于2017年12月下旬联系了控告人王胜军和李学华,以同样的理由和方式获取控告人的信任,骗取了控告人王胜军和李学华的身份证、签字和在民权信用社开立的银行账户,账号分别为王胜军623059134204110072,李学华623059134402174284。吴天山分别在褚庙信用社、民权信用社各贷出30万元人民币。
事后,四位控告人发现自己不是保人,而是贷款人,意识到可能被骗,便找吴天山说道此事,吴天山怕事情败露,就为其四控告人出具证明(详见证据:证明),再次明确是吴天山借用四位控告人的身份证贷款,贷款实际由吴天山使用,与各四位控告人无丝毫关系。
控告人王胜军保留了该证明,其余三位控告人的证明均被吴天山以各种理由收回。
四位控告人在2021年11月打印出“河南省农村信用社账户历史交易明细清单”后才得知具体的贷款数额,根据该交易明细清单可以看出,由民权信用社发放至各控告人账户下的贷款数额均为30万元,且王胜军、王守波及王保刚三人账户中收到的贷款均于贷款发放当日均被吴天山以现金方式取走,李学华账户中收到的贷款被吴天山以转账和取现方式取走(详见证据:四位控告人的河南省农村信用社账户历史交易明细清单)。
此事已三年余,民权农商银行从未向四控告人催要过贷款,而在2021年11月份,控告人王胜军突然收到民权县人民法院的应诉手续,才知道吴天山骗取的银行贷款未偿还。
2021年11月13日,控告人王胜军收到民权县人民法院邮寄的河南民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民事起诉状、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控告人王胜军第一时间向法院申请了阅卷,并将民权信用社提交法庭的证据(详见证据:借款借据、个人借款合同、贷款保证合同、王胜军与底红艳的离婚证、王胜军本人户口页、担保人刘志宇、高传招、刘红燕身份证复印件、河南农信贷款业务查询明细)进行了拍照。
在被起诉后,王胜军联系了其余三位控告人询问情况,并不停的联系吴天山和寻找吴天山及其家人,但均未果。至此,四位控告人才十分的确信自己被骗了,四位控告人积极的到民权信用社补办银行卡,查询银行流水,在获取这些材料后,发现吴天山并未偿还民权信用社的贷款和利息!同时,经过多方打听得知,吴天山就是民权信用社的员工,担任银行运钞押送的工作!四位控告人才得知吴天山为什么“有能力”一下子贷款贷出来那么多!
二、民权信用社提交给民权县人民法院的证据也足以证明吴天山和民权信用社的工作人员以及三位担保人恶意串通,实施诈骗,套取金融机构资金的事实:①民权信用社提交的王胜军与底红艳的离婚证,经向民政部门查询,王胜军本人仅有一条婚姻登记记录,而且是与许春芝的结婚登记信息,且从未办理过离婚手续。王胜军与底红艳根本不认识,也未曾谋面和联系过,且底红艳的身份证(412323197110286387)并不存在,系民权信用社工作人员及吴天山伪造;②民权信用社提交的王胜军本人户籍页信息,其中的户号2101497457、人号501109991、户籍警周旭以及婚姻状况离婚与王胜军本人的户号1217011124、人号517042622、户籍警陈铭以及婚姻状况初婚完全不符,系民权信用社工作人员及吴天山伪造;③民权信用社提交的借款借据,其中的审批人和信贷员均为同一人,即原民权信用社褚庙支行行长张波,这明显违反了贷款业务的审批流程;④民权信用社提交的个人借款合同,该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借款用途为进货,而借款借据中显示借款用途为建房,作为金融机构的民权信用社,对贷款的实际用途未进行审核和监督,也未审核是否进货、进什么货,明显违反金融贷款的程序。同时,在个人借款合同的第8页显示的借款人的联系电话并非是王胜军本人签署,而且该联系电话实际为吴天山的个人电话;⑤民权信用社提交的贷款保证合同,王胜军与三位担保人从未联系过,也不曾认识,三位担保人分别为刘志宇、高传招、刘红燕(详见证据:担保人刘志宇、高传招、刘红燕身份证复印件),三位担保人均由吴天山喊过来的。经中国裁判文书网查询,在已公开的裁判文书中显示,在民权信用社与其他借款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中,三位担保人多次以“担保人”身份出现,且出现重合和多次担保的情形。作为金融机构的民权信用社,其工作人员是可以在其内部系统查询担保人的担保情况的。可见吴天山与三位担保人以及民权信用社的工作人员在明知名义借款人不满足借款条件,担保人不符合担保条件的情况下,仍然发放贷款的行为系恶意串通,套取金融机构资金,损害名义借款人的违法行为。⑥民权信用社提交的河南农信贷款业务查询明细,该明细显示王胜军名下贷款最后还款为2018年10月16日,而在王胜军提交的民权信用社贷款业务查询明细中并未有偿还贷款的记录,可见民权信用社提交的所谓还款明细均是吴天山和其银行工作人员内部操作完成的。
(2)王胜军在进行过阅卷后,根据卷宗显示的三位的担保人的联系电话和地址,尝试联系和寻找三位担保人,但三位担保人的联系电话均提示为空号,且在身份证显示的户籍地并未找到三位担保人。同时,民权信用社工作人员恶意拖延起诉日期,导致担保期限超期,致使担保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可见吴天山和三位担保人及民权信用社的工作人员明显的恶意串通行为。
三、民权信用社存在多起类似的经济犯罪(比如商丘中院(2021)豫14民终3966号),均经商丘市人民法院审理后以涉及刑事犯罪而转入刑事案件
吴天山的行为涉嫌犯罪,其利用其职务便利,掩盖自己实际借款人的身份,与原告其他工作人员和担保人恶意串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欺骗手段套取金融机构贷款,涉嫌构成犯罪的,应予以刑事立案追诉。
综上所述,控告人认为,吴天山伙同他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有计划、有步骤、有预谋的实施一系列行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侵害控告人的合法权益,套取金融机构的资金,且数额巨大,其行为已经触犯我国刑法,构成犯罪。
为保护控告人的合法权益和金融市场的稳定性,保障交易安全,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以及防止罪犯以“合法形式”逃避刑罚,维护法律的严谨性、严肃性,特向贵单位提出控告,请求依法对吴天山以及相关人员和涉事银行作出相应的处罚以及刑事立案并追究其涉嫌诈骗犯罪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