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6日,深交所公告山东凯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盛新材”)招股意向书,公开发行股票不超过6000万股。有知情人士表示,“募投项目关涉专利侵权,起诉方要求停止生产,济南中院已对相关案件审查完毕。”据了解,凯盛新材被诉专利侵权由来已久。
作为代工商无偿使用合作方专利技术
相关资料显示,2008年12月9日,美国HT公司(HT Materials Corporation)与淄博达隆制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淄博达隆”)签署了《聚醚酮酮项目合作协议》。双方约定,前者(后因专利转让等原因由澳瑞玛公司、昆山普利米斯公司继续履约)向后者(系凯盛新材实际控制人王加荣投资,2013年7月核准注销后由凯盛新材继续履约)提供生产PEKK产品需要的专有技术和商业信息并授权乙方在协议期限内无偿使用其专有技术。
《聚醚酮酮项目合作协议》相关条款
HT公司派遣当时在澳瑞玛公司任职的孙庆民前往淄博达隆公司,利用 HT公司提供的生产聚醚酮酮(PEKK)产品所需要的全部专有技术和商业信息,组织、协调相关PEKK产品的相关研发、生产事宜。后HT公司将有关聚合物材料的知识产权与相关专利转让给 Polymics 公司,Polymics 公司又将相关技术提供给其在中国的关联公司,即澳瑞玛公司、昆山普利米斯公司。
一人两用 专利技术疑被窃
孙庆民在澳瑞玛公司、昆山普利米斯公司任职期间接受派遣至凯盛公司,利用两公司关联的 Polymics 公司专有技术进行 PEKK 产品研发及生产。
经查,凯盛新材于2014年至2015年就“间苯二甲酰氯生产工艺及其生产装置(专利号201410771834.2)”“聚芳醚酮粗品的纯化方法(专利号201510373415.8)”“间甲基苯甲酰氯的高效液相色谱分析方法(专利号201510931032.8)”的发明专利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2016年至2017年公告授予该等专利权,专利权发明人包括孙庆民。
而根据澳瑞玛、昆山普利米斯提供的孙庆民社会保险费参保证明、工资发放证明、税收完税证明、住房公积金职工账户资料等证据,孙庆民于 2009 年左右至2015 年 4 月 30 日先后在澳瑞玛公司和昆山普利米斯公司任职,其间,自 2014 年 7 月之后,澳瑞玛公司和昆山普利米斯公司同时为孙庆民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凯盛公司专利申请时,实际发明人孙庆民与澳瑞玛公司、昆山普利米斯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孙庆民任职情况(来源于法院判决书)
最高法:二审终审 维持原判 专利权属再明确
针对知识产权遭到侵权,澳瑞玛及其关联公司昆山普利米斯一直通过法律途径进行维权,早在2019年8月19日,便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3起诉讼,认为专利发明人中包括2015年4月离职的原职员孙庆民,构成职务发明,分别请求确认“间苯二甲酰氯生产工艺及其生产装置”“聚芳醚酮粗品的纯化方法”“间甲基苯甲酰氯的高效液相色谱分析方法”3项专利归澳瑞玛、普利米斯共有。
2020年1月15日,济南中院审理后认为,涉案专利系孙庆民于调离原单位后或者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一年内作出,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应认定为职务发明创造,判决涉案专利为澳瑞玛、普利米斯共有,凯盛新材一审败诉。
对此,凯盛新材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院于2020年4月26日立案,2020年9月15日组织证据交换,2021年1月21日开庭审理,2021年4月22日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招股意向书法律风险:3项专利不相同不等同
从深交所官网了解到,9月6日签署的招股意向书关涉到PEKK生产技术(PEKK出现217次,聚醚酮酮出现579次)。文中提到,发行人(凯盛新材)聘请的专业机构认为,上述 3 项专利与发行人(凯盛新材)现有技术及募投项目应用的技术既不相同也不等同。此外,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已生效的《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3 项涉诉专利中的“间苯二甲酰氯生产工艺及其生产装置”“间甲基苯甲酰氯的高效液相色谱分析方法”已宣告专利权无效。
截自凯盛新材9月6日签署的招股意向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