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炎炎一夏,空调成为每个家庭的生活必需品。然而空调外机安装不当,也可能侵犯他人的权利。邻里之间的权利范围多有交叉,在行使自身权利时要特别注意不能影响他人正常生活。近日,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对一起因安置空调外机引起的邻里纠纷案作出判决。
王某与别某系某小区邻居。开发商建造房屋时已为每户预留两处公共空间用于住户安装空调外机,但别某装修时却将独属自家的一处空间进行了阳台封闭,在另一处两户公用的空间处安装了空调外机,还将该处用于隔开两户的水泥隔板进行了拆除。王某与别某因此产生矛盾,虽经民警现场协调,也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王某遂诉至法院,要求别某拆除空调外机,恢复楼板原状。
法院审理后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本案中,王某与别某相邻而居,在使用不动产及公共部分时,可能影响对方民事权益时,应当事先告知,充分协商一致方可使用。
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到案涉楼宇进行了现场勘查。经勘查,开发商在设计时已为每位业主预留有两个空调外机的安装位置,基本满足业主安装空调外机所需位置的需求。别某将自己的单独预留空间封闭使用,却将双方相邻可分别使用的空间隔板拆除,安装自家空调外机,损害王某的民事权益,王某要求别某恢复原状,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最终判令别某将双方公用空间处被拆除的隔板恢复原状。该案判决现已生效。(李冬冬 王晶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