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某省政府撤销《行政复议决定书》,为何败诉?
发布时间:2024-02-22 09:36:54  来源:盈科律师一日一法  作者:温奕昕  点击:1069次

诉某省政府撤销《行政复议决定书》,为何败诉?

作者/温奕昕律师

【案情简介】 

2018年,王某宅基地及其房屋被征收,后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要求告知因“某市本级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2017年度第九批建设用地”项目,某省政府作出《建设用地审批意见书 》。王某认为某省政府作出审批意见书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撤销。

2018年11月16日,王某向某省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2019年1月2日,某省政府做出《行政复议决定书》,认为王某的行政复议申请已过行政复议期限。

王某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撤销《行政复议决定书》和责令某省政府对王某的行政复议申请进行实体复议。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王某的诉讼请求。

【律师解读】

2017年8月1日,某省政府作出的审批意见书,但是某省政府及某市人民政府、某市人民政府龙湾区人民政府及其国土部门并未在王某所在地公示,王某并不知情。2018年11月5日,王某通过政府信息公开回复才得知某省政府的审批意见书信息的。

2018年10月,王某得知其所在的土地将要被征收,为查明此次征地手续的合法性,王某依法向当地政府及其国土部门申请政府信息公开。2018年11月5日,市政府回复告知市人民政府于2017年8月21日发布《征收土地公告》,此为王某第一次知晓涉案征地批复文件相关信息,因王某认为涉案征地报批程序违反法律规定,故于2018年11月16日依法向某省政府提出行政复议,要求撤销涉案征地批复,理由如下:

其一,《征收土地公告》第四条规定: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征收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征收土地公告,该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本案中,某省政府作出征地批复文件后并未在法定期限内在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即某村所在地进行公告。某省政府提交的关于已经进行公告的有关证据真实性存疑,明显属于后期补正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不能证明某省政府已经进行了公告。某省政府未依法对征地文件进行公告公示,王某作为普通农民根本无从得知征地批复文件内容,王某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获知征地批复文件后提起行政复议,未超过法定复议期限。

其二,某省政府认定已对《征收土地方案公告》进行公告张贴属事实认定不清,且认定证据不足。首先,某省政府提交的公告张贴照片证据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本无法证明某省政府已经对涉案公告进行了张贴。《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认定被征地农民“知道”征收土地决定有关问题的意见》第二条规定:行政机关能够提供下列证据之一,经查证属实的,可以作为认定依法发布了征收土地公告的证据:(一)行政机关出具的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组内张贴公告的书面证明及视听资料。本案中某省政府仅提供了某市国土局龙湾分局在某街道单方出具的证明,并没有提交张贴时的视频资料,因此不符合法律规定。王某认为仅根据此证明认定国土部门已在2017年8月7日对公告进行了张贴,明显证据不足。

其三,某省政府提供张贴的证据都是政府内部的自认证明,并没有村民予以证实。某省政府并未提交两位以上被征地村民出具的证明和调查笔录,证明已经对《征收土地方案公告》进行了张贴。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认定被征地农民“知道”征收土地决定有关问题的意见》第二条规定:行政机关能够提供下列证据之一,经查证属实的,可以作为认定依法发布了征收土地公告的证据:(二)被征地农民出具的证实其被征收土地已张贴公告的证言等证据。本案并没有出具村民证明,只有政府内部单方出具的证明证明力较弱,不应予以采纳,此证据不能证明某省政府对涉案征地批复文件内容进行了公告张贴。

最终,本案经开庭审理,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当地政府是否在2017年8月7日对公告进行了张贴征地公告,因此张贴征地公告的照片是认定本案事实的关键证据,经王某的申请,人民法院委托西南政法大学鉴定中心对征收土地公告的照片、拍照时间进行鉴定,后鉴定中心出具《鉴定意见书》认定拍照照片真实,且拍照实际为2017年8月24日。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因此本案行政复议申请六十日法定期限的起算时间应当从2017年8月24日起算,王某于2018年11月16日向某省政府提出复议申请,已超出法定期限,故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