烧毁本人财物,为何被判刑?
发布时间:2024-02-10 21:13:34  来源:盈科律师一日一法  作者:高庆  点击:1421次

烧毁本人财物,为何被判刑?

作者/高庆律师

【案情简介】

2020年1月22日下午4时许,徐某因家庭矛盾,放火烧自己停放在进贤县某小区西门外马路上的小轿车,导致该车被烧毁,当时附近还有他人小车停放。群众报警后,消防人员及时将火扑灭,未造成人员及其他财产损失。

【判决结果】

被告人徐某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三年。

【律师解读】

《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徐某放火焚烧自己的财物并未对他人、社会等造成实质的危害结果,但结合徐某放火的地点、情景,其行为已经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安全,同时又危及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即使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也已构成犯罪。

为何没有造成危害结果仍被判处刑罚?这个问题可以以刑法经济学的角度,通过经济学的理论和方法来阐述。

犯罪具有无限性,社会产生之始便产生。而刑罚作为一种具有经济价值的社会资源,具有有限性,要运用有限的刑罚资源来遏制无限的犯罪,就必须考虑到资源的有效分配问题,换而言之是一种刑法的经济学问题。以“理性人”的假设为前提,采用“收益——成本”的模式,效益便是“法经济学”的核心。

关于刑罚的成本,可以从三个角度进行分析。以国家利益角度考量,刑罚成本包括立法成本即一定刑罚量的支出、刑罚的司法成本以及刑法适用错误而付出的代价,如监狱前期修建、后期管理的经济支出,适用死刑错误而支出的巨额赔偿;从社会利益考量的角度出发,犯罪成本包括受害人的利益实际受到损害,和社会上其他的潜在受害者为防止犯罪所付出的代价,如梁某为防止被盗窃购买价值五千的报警器与监控摄像头。以罪犯的角度考量,犯罪成本包括预期刑罚成本、机会成本和其他必要的成本如罪犯的心理成本和因为犯罪记录导致的将来损失,预期刑罚成本与刑罚的严厉程度与罪犯被成功追究刑事责任的概率成正比,即刑罚确定性与严厉性的乘积。刑罚效益是指国家通过动用刑罚自身成本即刑罚的制定、刑罚的强制力和刑罚的实际适用、执行所获得的对罪犯应有的惩罚的效果。

结合本案,若放火、投毒等行为必须造成危害结果才能定罪处刑,在特定的情景下,如点燃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仓库,向河流投入毒药,产生的危害结果必然是极不可控、不可估计的。届时,即使对罪犯适用程序复杂、严格、司法资源成本较高的死刑,也难以挽回对他人生命、公私财产的损失,即国家能得到的收益是远远小于付出的成本的。于是,刑法规定只要存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就构成此类犯罪,不将产生严重危害结果作为此类犯罪的构成要件,极大程度地预防了此类犯罪的发生,更好地规避成本与收益严重不对等的风险。同时,从法教义学层面看,这种规定是兼顾了刑罚正当根据理论的主流意见之一“报应和预防的并合主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