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证运输珍稀贝壳被行政处罚,是否合法?
发布时间:2023-12-15 12:46:52  来源:盈科律师一日一法  作者:庞立旺  点击:1109次

无证运输珍稀贝壳被行政处罚,是否合法?

作者/庞立旺律师 

【案情简介】

2014年8月21日,H省公安边防总队在所辖某海域开展巡逻管控过程中,发现某船务公司所属的渔船违法装载大量砗磲贝壳,遂将其查获。

经查实,某船务公司未持有《水生野生动物特许运输许可证》,涉案船舶共装载砗磲贝壳250吨。经专业机构鉴定和评估,该250吨砗磲贝壳中98%为大砗磲,属国家一级保护动物,2%为砗蠔(属于砗磲科),涉案砗磲贝壳总价值为373500元。

据此,S市渔政支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以某船务公司的渔船未持有《水生野生动物特许运输许可证》擅自运输砗磲贝壳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法律规定,对某船务公司处以没收砗磲贝壳250吨及按照实物价值3倍罚款人民币1120500元的行政处罚。

某船务公司不服,向某海事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

【判决结果】

一审判决:

驳回原告某船务公司的诉讼请求。

原告某船务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判决:

驳回某船务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解读】

砗磲是一种主要生活在热带海域的珍贵贝类,在我国及世界范围内均为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其中的大砗磲(又名库氏砗磲)为国家一级保护动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发生在我国管辖海域相关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七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二条的规定,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中国家一、二级保护的,以及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中所有水生野生动物物种,无论属于活体、死体,还是相关制品(水生野生动物的任何部分及其衍生品),均受到法律保护。

本案中,大砗磲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中的国家一级保护动物,砗蠔属《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二物种,二者均受法律保护。某船务公司运输行为的客体虽然是砗磲贝壳,但作为双壳纲动物,砗磲的贝壳属于其作为动物的一部分,因此,应当将砗磲贝壳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应受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产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运输、携带、寄递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应当持有或者附有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或者第二十九条规定的许可证、批准文件的副本或者专用标识。”及第五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责令关闭违法经营场所,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人工繁育许可证、撤销批准文件、收回专用标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综上,S市渔政支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具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