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0年10月,陆甲与邻居陆乙因相邻土地使用权发生纠纷。双方动手,致陆乙方唐某一级轻伤,陆甲父母和陆甲夫妻四人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刑事立案。陆甲认为,唐某不是轻伤,自己也没有伤害她,未做认罪认罚。2022年2月,陆甲作为第一犯罪嫌疑人,移送至浙江省某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2022年6月,陆甲委托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李岩玲律师。笔者分析案情,根据本案的事实及法律规定做无罪辩护。
【处理结果】
浙江省某市公安机关撤回移送起诉,决定终止刑事侦查。
【律师解读】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经过侦查,发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案件: (一)没有犯罪事实的。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需要撤销案件或者对犯罪嫌疑人终止侦查的,办案部门应当制作撤销案件或者终止侦查报告书,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本案中,唐某是否因为陆甲行为受到伤害并达到轻伤以上程度,是认定陆甲等四位同案人承担故意伤害刑事责任的关键。鉴定意见是认定被害人构成轻伤的重要证据。李岩玲律师接受委托后,通过阅卷认为本案的鉴定意见存在实体与程序问题,鉴定意见做出的结论与案发现场监控视频、被害人就医病历等客观性证据材料相互矛盾,唐某不构成轻伤、陆甲不应承担刑事责任。
李岩玲律师向浙江省某市人民检察院提出《重新司法鉴定申请书》:“侦查机关收集的案发当时的视听资料证据显示,被害人唐某在现场所谓被打后,还起身回家中后又迅速返回原地躺下,等出警的民警赶来。从视频中看到被害人唐某行动敏捷、肢体活动没有任何异常,不符合人的胸、腰椎和肋骨刚发生骨折的身体状态。”李岩玲律师建议浙江省某市人民检察院主办检察官全程看一遍视听资料证据,凭常识判断,案发后唐某的肢体行为是否符合当时已经胸、腰椎骨折及肋骨多处骨折的表现。但主办检察官不予支持重新鉴定。
李岩玲律师又提交《重新司法鉴定复议申请书》,不予支持重新鉴定的认定理由不成立,没有实质审查辩护人的申请理由,没有履行《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审查起诉的法定职责。
2022年7月,浙江省某市人民检察院决定退回补充侦查。浙江省某市公安局补充侦查案后,撤回对陆甲移送起诉,并于2022年9月29日做出《终结侦查决定书》。至此,公安机关认定陆某不承担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