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因用人单位单方降薪要求辞职并赔偿
发布时间:2026-04-08 15:04:23  来源:人民法院报  作者:admin  点击:1105次

本报讯(记者 周瑞平 通讯员 孙璐 蒋元媛)公司在未与员工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单方面降低员工的工资,员工以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要求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近日,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劳动争议案作出二审判决,维持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确认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判决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3万余元及工资差额500余元。

廖某于2013年9月入职安徽某机械公司。某机械公司以经营出现严重困难为由,自2023年10月起,以通知形式告知办事处将全体员工基本工资下调。廖某的实发工资从2023年1月至10月的每月3000元左右,被降低至2023年11月、12月的每月1780元左右。2024年4月16日,廖某向某机械公司邮寄《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一份,以公司未向其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要求解除劳动关系。某机械公司于次日收到该份通知书。后廖某提起劳动仲裁。肥东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确认廖某与某机械公司自2024年4月17日起解除劳动关系,某机械公司应支付廖某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3万余元及工资差额516元。某机械公司对裁决不服,向肥东法院提起诉讼。

肥东法院审理后认为,关于解除劳动关系,确认某机械公司、廖某双方劳动关系已于2024年4月17日解除。关于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从2023年10月起,某机械公司在未与廖某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单方面降低廖某的工资,致使廖某的平均工资由每月3000元左右,下降到1780元左右。廖某因此要求解除双方劳动关系,某机械公司应支付廖某经济补偿金,廖某离职前一年的月平均工资法院经核算认可仲裁庭的计算结果,月平均工资为2911元。廖某在某机械公司工作11年,故某机械公司应支付廖某经济补偿金32021元。另廖某主张2023年11月、2023年12月和2024年1月的发放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依法予以确认。故肥东法院判决某机械公司向廖某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3万余元及工资差额500余元。

一审判决后,某机械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合肥中院二审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劳动报酬的调整事关劳动者切身利益,属于变更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降低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应当与劳动者协商确定。某机械公司主张廖某在调薪后未提出异议,应当视为默认。法院认为,公司在未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单方面降低劳动者的工资,劳动者未提出异议不能视为默认,公司的降薪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一审认定的经济补偿金数额并无不当。另,劳动仲裁裁决某机械公司支付廖某工资差额500余元,某机械公司、廖某对此项裁决均未提起诉讼,一审法院对此项裁决予以确认,未有不妥。合肥中院遂作出上述判决。